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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就代表該保險失去效力,保險公司也不用再負擔保戶的風險,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任何意外,保險都不必理賠。停效的原因包括:
1. 第二次以後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
2. 墊繳保險費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3. 保險單借款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保險法規定保險停效後兩年內,保戶都可以申請復效。
六個月內「無條件」復效
在保單停效後的六個月內,只要保戶申請復效,並繳清停效期間未繳保費及相關費用,保險公司都須無條件接受復效,但該張保單是在申請復效的隔天零時生效( 不是當下立即生效 )。而且保險公司不能另外要求保戶再次做健康告知、加費等,需維持原本保單的金額、條款。

六個月以上「有條件」復效
一旦超過六個月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就有權審核是否給予復效。保險公司能要求保戶在申請復效的五日內,繳交「可保證明」,證明自己的體況良好,如果體況太差達拒保程度,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復效的。但如果保戶申請復效後 5 日內,保險公司沒有要求繳交「可保證明」;或繳交「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沒有拒絕復效,則一律視為給予復效。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