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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依保單條款約定的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契約繼續有效。例如被保險人發生失能、全殘等之期間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除外責任是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護。例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4.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係指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及保單借款本息、欠繳之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等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在來看以原保額之條件計算契約能繼續有效到什麼時候。契約變更完成後則不用再繳交保費,原保障可展延至變更後所載明的年限,即保險金額不變,保險期間按比例計算。
係指在不變更原本的保險期間與條件的狀況下,以當時契約所載明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但需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及保單借款本息、欠繳之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等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其金額再以躉繳的方式換算能購買到多少的保障。即不需要繳交保費,保險金額減少但保險期間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