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wledge 法學知識

KNOWLEDGE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五種遺囑!
3 / Jul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關於民法的五種遺囑!

A- A A+

撰文:高雄律師‧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文章出處: https://www.wlaw.tw/case-info.asp?id=388

首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要具有遺囑能力(行為能力),不得在意識模糊、心智不清建的狀況下,為自己的身後利益為處分,需要的話同時輔以錄音、錄影存證。避免後續子女因為遺囑效力而有爭執•另外,關於遺囑應該怎麼寫,規定在民法第1190~ 1195條中 ,依法遺囑可以自己寫、找代書、去法院找公證人等等,而依照不同的方式,法律都設有不同的要件,以確保遺屬在具備有效性的前提之下,同時得以保障遺囑人的身後利益。

  •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指的就是全部自己「用手寫」,不得用電腦打字代替,且為了確保筆跡的確是出遺囑人之手,必須標上日期並且親自簽名(只要可供辨別,不管簽別名、藝名皆可),此種方式雖然方便,保密性質高,但也容易因無見證人,較不易辨別筆跡真偽,也有可能出現偽造、變造情況,而在後續較容易有爭執遌囑效力的疑慮。

 

  •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幾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相較於自書遺囑必須全文手寫,如果有些身體上不便無法書寫、或是無法識字的情況,即可以選擇公證遺囑,遺囑人應選定兩位以上見證人,至法院找公證人公證,遺囑人將遺囑口述予公證人,讓公證人當場筆記、講解,待公證人做成遺囑,再經遺囑人確認後,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全體並須簽名,這種方式,因為有第三公證人的存在,更可以擔保在整個程序中做成遺囑内容的真實性。

 

民法第 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此外,依據民法第1198條•當中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與相關血親、與執行公證事務有關之人.為避免利害衝突,並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三、密封遣囑:

民法第1192條

第1項: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2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遺囑人寫好遺囑(手寫、電腦打字皆可),密封後於其上簽名,並指定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而如果無法具備密封遺囑的全部形式,但已經具備了自書遺囑的要件時,此時,就可以轉而承認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四、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如果遺囑人不便於自己撰寫遺囑時,可以請他人代筆,並需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在三位見證人見證下,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內容,待標記日期後,由全體参與人員完成簽名,而如果遺囑人行動上不便於簽名,便可以指印代替簽名,亦為通常委任律師時,較常使用之立遺囑方式。

 

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獨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内,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最後一種是最特殊的方式,若遺囑人情況已經十分危急,諸如生命垂危而上述四種方式皆無法執行時,則口授遺囑會是最後一個選擇,此有筆記、錄音口授兩種形式。

 

而依照民法第1196條規定,如果之後遺囑人能用其他方式作成遺囑時,經過三個月之後,原先做成的口授遺囑會失效,且民法第1197條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後内,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應該提起親屬會議去認定遺囑的真偽,而如果後續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的話,可以聲請法院判定,因此口述遺囑的效力是比較不確定的,如果不是非必要的情況下,建議不要選擇口述遺囑的方式,這機才會比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