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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而身受重傷,受害者可以如何求償呢?
14 / Jan

發生車禍而身受重傷,受害者可以如何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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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我們要和大家討論「車禍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在發生車禍後,經常會出現人員傷亡、車輛毀損等狀況,因而後續該如何認定雙方責任去請求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哪些?合理的賠償範圍又到哪裡?就是此類案件中民眾常會有的疑問,於是以下我們將會透過案例,向大家討論幾個法律問題:

 

 

【馬路如虎口】

  已逾耄耋之年的小衫、靜香是對人人稱羨的模範夫妻,小衫是位退休已久的公務人員、靜香則為長年家管,兒子大雄是一位早在外成家立業的國中老師,因而小衫與靜香兩人長年來皆過著相互扶持的生活,平日空閒時最喜歡一起討論料理、與鄰居話家常、到公園散步,努力將退休後的日子過得優雅又不失情調。

 

  有一天,住在外地的兒子大雄一家人久違地要回家一趟,小衫與靜香便想一同散步至賣場採購食材,但就在徒步經過斑馬線之際,突然被一輛由菜販胖虎駕駛的貨車,貿然左轉而高速撞上,兩人閃避不及,當場雙雙倒臥在血泊中,並立即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

 

  在度過了一個月的住院期後,醫生指出,小衫受有背部挫傷、腰椎鈍傷、左踝骨折等多重傷害,讓原先身體硬朗的他,現已喪失自主行動能力,因而出院後尚有『專人協助照護3個月』之必要;另外,靜香則是患有腦部外傷、硬腦膜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失智症、與泌尿道感染等多重併發症,造成未來更『必須長期臥床、日常生活皆須仰賴專業醫療人員協助』。

 

  面對家庭突如其來的劇變,讓兒子大雄不得不放下手邊的工作,專心照料剛出院的小衫、並將靜香移送至安養中心調養,但後續靜香的病情卻不因安養院專人的照護而見有任何起色,在入住後的一年便不幸過世。

 

  上述種種的一切,對兒子大雄皆是一道道沉重的打擊,除了要承受失去母親的痛苦,更要肩負著照護父親、支出照護費用的龐大責任,的確是非常人所能想像的經濟與精神壓力,因而兒子大雄想詢問律師:「我應該如何請求菜販胖虎賠償這段日子以來的醫療、照護費用的損失呢?」

 

 

一、發生車禍而身受重傷時,有哪些損失或支出,是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的呢?而賠償的範圍與金額又該如何認定呢?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一般而言,車禍案件的損害賠償,會以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為基礎,就最常衍生出的就診支出、看護費用、無法工作的損失等,在提出相關的單據加以佐證,並證明請求的項目與金額與車禍具有關聯性、必要性之後,即得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賠償;而因此而致生的心理痛苦,可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下我們就車禍案件通常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項目,列表出來供大家參考:

(1)相關支出:

  1. 看診、住院、復健等醫療費用,或是前往就診所衍生出的交通費用:因為受傷就診而生的相關必要費用,可以留存求診收據或交通票券等證明,而為主張。

 

  1. 專人照顧的看護費用、養護中心的安養費用:無法自理生活,必須請專人照護時,此時每月多支出的看護費用、安養中心費用,也得以請求;然而若沒有請看護,僅交由家人親自照顧,此時雖未實際支出費用,但此種基於親屬關係間的照顧,也得以評價為金錢,等同於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而在請求範圍內。

 

  1. 其他增加生活支出的『必要』費用:因傷勢需求,而需要護具、拐杖、輔具等為復健協助,尚屬於醫療診治的必要範圍內;但若是龜鹿養氣丸、活靈芝人蔘粉、歸鹿人仙丹等補品,因較偏於調養療效,法院多有可能會認為已逾越出必要範圍,而不得請求。

 

(2)減少收入:

  1. 勞動力減損所生損失:身體受損後,勢必有些不可逆的功能傷害,令勞動力無法如原先健全完整,而影響到工作成效,因而此時可請醫療機關鑑定勞動力減損比例,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金。

 

  1. 不能工作而生的損失:若因傷勢,醫生有建議應休息幾個月,而無法工作時,此時可以檢具醫生的證明,依照月薪乘以休息的月份,而為請求的金額。

 

(3)精神慰撫金:

  1. 受侵害的本人:因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造成必須長期療養、行動不方便,而受有極大的心理壓力與精神折磨時,此時可以請求以金錢賠償精神上的痛苦。

 

  1. 受害者家屬:雖非車禍受害者本人,但因為身為受害者的家屬,眼見家人的生活狀況受到衝擊、同時肩負著照養責任,身為家人的折磨肯定不少,因此若情節重大時,也可能得以請求以金錢賠償精神上的損害。

 

  但因為精神上的痛苦無法量化、無可觀比較或衡量的基準,因此在當事人就自己的精神痛苦,提出一定數額的慰撫金後,法院即會依照個案下去判斷,考量受害者的家庭背景、職業收入、學業經歷、已經請領的醫療費用、肇事責任比例下去核定適當的慰撫金金額。

 

 

 

     於是,後來兒子大雄便依照上述規定,向肇事者菜販胖虎,請求父親小衫、母親靜香,因為這場車禍而生的損害:

(1)小衫:

  是一位退休的公務人員,已無工作收入,因車禍重傷而致住院,身體受有多處不可逆的重症傷害,出院後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且經醫生囑託尚有3個月的看護照顧需求。

 

  所以兒子大雄提出了每次住院、求診共60,000元的單據;而出院僅由親屬自行照護,便依每日2,200元的計算標準,請求醫生囑託的看護費用198,000元;另外,因行動不便而需使用的輔具、四腳拐,則再請求為2,000元的增加生活所需費用,最後因為身體已嚴重退化,無法自行上下樓,現皆需他人扶持,心理受有極大壓力,身心備受強烈煎熬,因而據此精神痛苦請求慰撫金600,000元,總共合計:860,000元。

 

(2)靜香:

  是一位長年的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因車禍重傷而致住院,身體受有多處不可逆的重症傷害,出院後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住進療養院裡終身療養,且在一年後不幸過世。

 

  所以兒子大雄提出了每次住院、求診共60,000元的單據;出院後尚入住了一年的安養院,便依每月40,000元的計算標準,請求480,000元的安養院費用;另外,因行動不便而需使用的輔具、四腳拐,再請求2,000元的增加生活所需費用,總共合計:542,000元。

 

  然而,在此則案例中,因為菜販胖虎對於自己所釀成的車禍事件,有高度解決與願意負責的誠意,在律師的協助下,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賠償兒子大雄所受的損害,讓兒子大雄最終與菜販胖虎就理賠金額達成共識,因而調解成功,不用再就上述的理賠金額多寡有所爭執,而進到後續繁複的訴訟流程中互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