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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會有那些法律責任?應該如何自保?
14 / Jan

車禍會有那些法律責任?應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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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所謂的馬路如虎口,台灣每天都會發生不少的車禍事件,不管是年輕氣盛的大學生、追求快感的重機騎士、運輸為業的大貨車司機、甚至路面不平致高速公路上飛來橫禍等,輕則皮肉之傷,重則是一個家庭中難以抹滅的傷痕,因此,該如何面對車禍事件,相信是很重要的一門課題。

 

  接著我們要討論的是,自從車禍案件發生之後,後續相關的法律責任會有哪些?以下我們會按照時間軸一一討論。

 

一、車禍案件會有的相關責任有哪些?

  1. 民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而造成財物、或人身損傷,即有可能成立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而必須賠償財物損失、或是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慰撫金,此部分可以參考我們先前寫過的文章「發生車禍而身受重傷,受害者可以如何求償呢?」,就車禍受害者可以請領的項目,有了詳細的討論。
  2. 刑事責任:若有人員受傷、死亡,會有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的可能,甚至在肇事者擅自離開現場後,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相關責任的風險。(關於肇事逃逸V.S無過失部分,此有大法官解釋,我們另外文章與大家討論之)
  3. 行政責任:違反交通法規時,會受有吊銷駕照、扣留、罰鍰等行政罰的責任。

  若就賠償金額雙方談得攏的話,即可以先行和解,或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前者僅具民事契約的效力、後者經送法院確認後,有相當於判決的強制力,因此多建議後者較有保障!但如果人員傷亡嚴重,且無法和解成功,有時甚至須面臨數年的肇事證明與訴訟攻防過程。

 

  惟須注意:民事案件須於「事發後2年」提起告訴;刑事案件,若為告訴乃論之罪,則是須於「事發後半年」內提起告訴,才會是有效的追訴喔。

 

 

二、首先,切記保持現場原狀!

 

  一般車禍的事發經過,除非有行車紀錄器全程紀錄下來,否則多必須仰賴當下的證據,去還原出原始狀況,發生車禍發生時,在確認完所有相關人的傷亡後,最重要的事情,即是必須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性,不得擅自移動車輛、清除掉落物、掩蓋滑行痕跡、清除車體表面刮痕等等,若情況允許下,將車禍現場完整地拍照留存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

 

  另外,後續若聯繫警方到場時,警方於車禍現場所做的現場草圖與筆錄,也應詳細確認後再簽名,此攸關肇事責任的初步判斷,是後續如果不得已必須面臨訴訟時,很重要的證據之一,而當事人也會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作為的確有向警方報案的證明。

 

  千萬不要小看這一步喔!有時候只要多了、或是少了那麼一個物證,可能就會在肇事責任難以判斷的案件中,起到關鍵性的效用喔!若能紀錄完整的車禍現場,對於和解時的談判籌碼、檢方偵查時的證據都是很有利的。

 

 

三、若進到訴訟中,必須認定雙方肇事責任!  

 

  如果進到法院中,法院會仰賴雙方就車禍現場提出的證據,透過滑行的痕跡、煞車痕跡、受害者的傷痕、行車或監視錄影器等,藉由了解當時發生碰撞的時機和地點,還原當時的事發經過,必要時甚至會以電腦模擬,也就是事故重建系統的方式協助釐清車禍整體狀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第1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第2項: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4項: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第1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待續

  實務上判定行車責任時,常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102條為法規依據,其實各位細看條文內容,不外乎就是:應禮讓前車、不得以危險方式駕車、應禮讓優先幹道車先行等等,也就是大家常會被叮嚀的,一般安全駕駛的基本認知,法律上認為這是一般國民對於交通安全必需遵守的義務,因此會依照義務的違反程度,判定當時的路權歸屬,界定出雙方各自應該負責的比例。

 

 

四、當您需要「申請事故責任鑑定」時,可以依照以下步驟的順序進行:

 

  1. 向警方取得事故現場調查圖、初判調查報告:可參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
  2. 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鑑定:可參考「高雄市政府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3. 不服鑑定的話,可向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4. 不服覆議的話,可送請學術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申請鑑定

 

  法官在收到相關證據、鑑定報告書之後,會綜合一般經驗與邏輯法則判定雙方責任,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協助釐清、和拼湊車禍的種種客觀事證,推敲出合理的事件過程,避免重要事證被不小心忽略、或是因記憶錯亂而出現不符常理的肇事原因。

 

 

五、留意保險理賠

 

  而車禍發生時,也可以聯繫保險公司到場協助處理後續理賠的事宜,但需注意若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後向肇事者申請賠償時,必須扣掉已經請領的保險金額。

 

  1. 強制機車責任險:僅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包括肇事者也不包括財產上損害,假設今天甲開車載著乙丙一家三口出遊,但卻不幸撞到丁而發生車禍,則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的對象包括乙、丙、丁三人之人身損害。

 

  然而強制機車責任險是很基本的保障,僅是為了受害者在車禍發生後能迅速地獲得理賠,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只要發生車禍,就「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三者可以申請理賠,首先傷害醫療費用採實支實付型,但設有20萬元上限,而如果重傷至殘廢、或不幸身亡時,至多有200萬元的理賠金。

 

  但若事故發生後,遲遲無法追究到肇事者、或車輛根本就未保強制險等情況時,就算有強制險的立法,可能還是存有保障上面的漏洞,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設有「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的規定。

 

第三人責任險:保障的範圍可包括駕駛本人、車內乘客、車外的第三人,除了人身損害外,更包含財物損失,如同上面所討論的強制機車責任險僅是最基本的保障,最高200萬元的理賠金若仍有不足時,則可以另外附加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提高保障的額度,此不僅讓受害者更可以獲致理賠,也免於肇事者因為賠償責任而嚴重影響其